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此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源除外)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内。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见附件一。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受到通报批评或有课程不及格者,学业奖学金降低一个档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
3.中期考核未通过;
4.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评,注册为博士生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硕士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奖助方案参照2013年第18次(总第37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助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评选前,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和助管的学业奖学金方案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研究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资格审核、指标分配、评选、学生申诉、资助名单核定和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学业奖学金初评和学生申诉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在本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依据人事档案、学籍变动等情况进行评定;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依据入学考试和复试成绩评定,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各学院(研究院)应进一步细化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特等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及评选奖励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于每年 10月20日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研〔2014〕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